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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预审的通知

浏览量:47 信息分类: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4/24 15:16:30

海伦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退休一件事”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时足额享受退休待遇,市县两级人社行政部门进一步优化退休预审工作,将退休预审提前一年进行,拟退休人员应提前一个年度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退休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年龄和条件

       退休(职)审核业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正常退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企业非管理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5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办理流程

      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提前一个年度自行申请办理退休业务。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确认好档案出生时间,以便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1、参保人员档案在参保单位及个人手中保管的,需提前一个年度携带档案到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后,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提出退休申请,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办理退休业务。
      2、参保人员档案在档案保管部门管理的,本人需提前一个年度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提出退休申请,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办理退休业务。

       三、地址及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0455-579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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